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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2004/07/13

深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深圳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地址和电话:
福田区婚姻登记处: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办公电话82918679
罗湖区婚姻登记处:深圳市太宁路11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办公电话25608603、自动台16887200
南山区婚姻登记处: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一楼,办公电话:26665618
盐田区婚姻登记处:盐田区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办公电话25360555
宝安区婚姻登记处: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办公电话27788794
龙岗区婚姻登记处: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办公大楼一楼,办公电话28904289

办理机构:

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宝安、龙岗区镇民政办。

深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此外,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

交纳证书工本费9元。

香港居民与深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与深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补领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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