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阐述新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昨日(1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账户调整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问: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是38号文的一个重大改革,请问这样调整的原因是什么?对参保人的待遇有何影响?
答:调整个人账户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 %,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 %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 % ,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的减少和基础养老金比例的上升是同步的,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不会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多缴费就多得养老金
问:请问新方法的激励约束机制怎样体现呢?
答:新办法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更明显。原来只要缴满15年,基础养老金就可按20%计发,而现在则只能得到15%,但如果多缴,以一个人18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为例,缴满42年,就可得42%.享受待遇与缴费多少、时间长短挂钩的机制更加完善。
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这次我省贯彻意见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没有进行调整,进行了怎样的调整?
答:我省贯彻意见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上年度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对不能一步到位的地区,可以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规定。
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
问:目前,有很多养老保险参保人反映,由于达到了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又不能延缴,而无法领取长期的养老保险待遇,使得退休后的生活来源无保障,请问,本次实施意见有没有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措施?
答:贯彻意见提出了对本省户籍的此类参保人,允许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解决了参保人因年龄较大、中断缴费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缴费年限短,虽参保但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得不到养老保障的问题。通过这一措施,是我省参保人都有条件享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真正实现了广大退休职工“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