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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银行家: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

2008/04/07 09:33:39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韩文网友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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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从事金融工作20多年,从人民币信贷业务到外汇业务,从信托业务到房地产投、融资,从证券业到基金业,从投行业务又到商行业务,她被誉为山西金融界的“通才”。

她与中国人民银行原常务副行长吴晓灵、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等9人一起被评为“中国杰出的女银行家”。

她曾承担了为山西信托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重任,几经斡旋,与全球著名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汇丰集团共同发起成立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公司。

申瑞涛,2005年6月起担任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外界戏称她由“洋”到“土”,负重“转身”。

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申瑞涛与4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建议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议案。

“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是维系其发展的最根本的问题。当前,由于没有专门法律的确认,性质不明、地位不清的问题,已经直接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也直接制约着其支持服务‘三农’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申瑞涛对《中国经济周刊》直言。

合作金融是支农金融主力军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如果从解放前算起已有80余年(编者注:1923年6月,在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指导下,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河北香河第一信用合作社成立)的历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如今,网络遍布城乡,已成为支农金融主力军,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申瑞涛说。

自1996年中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后,农村信用社的属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有的认为应坚持合作属性,有的则认为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予以“规范”。

目前,在主管部门的相关改革文件中,对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基本确定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合作制三种形式,但实践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的属性越来越趋于弱化。

对此,已在农村信用社工作近三个年头的申瑞涛认为:组织的形式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相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无论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发展情况来看,还是从“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的原则来看,都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商业银行的可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规范,不具备条件的,应允许其依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

申瑞涛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农村信用社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天然具有与‘三农’的地缘、亲缘关系。由于农村金融服务面广、业务量大、经营成本高,且服务的农业为弱质产业,所以产业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形下,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从根本上缺乏服务‘三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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