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食国内私人股权投资市场,一些境外PE(私人股权基金)通过在国内的外资银行曲线实现杠杆收购。近日,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办的“中国私人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会议上对这一重要现象进行了深入剖析。
在国内,《公司法》规定,除国家认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这已暗含企业对外收购的对象一般情况下不会比自己大。而杠杆收购的价值就在于以小吃大,通过债务杠杆控制一家比自己大许多倍的企业。
据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介绍,现在一些境外的PE曲线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是通过境外银行在中国的办事处,贷款给被收购的公司,被收购公司将这笔钱再转给收购方PE从而实现LBO,不过由于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人民币业务有配额限制,要完成一个收购项目,通常要找几家外资银行联合进行,所以这种方法也有一定困难,应用起来并不广泛。